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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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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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區調解委員會是由區內具有法律知識,熱心公正的人士所組成,負責為區民化解糾紛,且快速又便捷。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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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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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糾紛事件:
- 債權、債務之清償。
- 房地產之購建、租賃、佔用。
- 婚姻、收養、繼承。
- 公害賠償。
- 商事買賣。
- 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二) 刑事糾紛事件:
- 妨害風化、婚姻、家庭。
- 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
- 傷害、毀棄、損害。
- 親屬間財產、犯罪。
- 交通事故。
- 其他告訴乃論之形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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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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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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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調解的效力:
-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 民、刑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鎮、市區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轉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二)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徵收任何費用,或任何報酬。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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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調解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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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請向本所服務台或民政課索取「聲請調解書」用紙,自行書寫後提出聲請。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得攜帶印章、國民身分證到公所服務台或調解會用口頭聲請,或請里幹事代為書寫聲請書。 |
(二) |
調解事件,如得兩造當事人同意,可由調解委員一人獨任調解,當事人並得推舉村長、區政諮詢委員或親友等一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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