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運用資源推展各項社區服務,以達到社區組織活化及居民參與,增進居民福 利及有效運用補助經費協助推行政令宣導、舉辦公益活動,並依「高雄市政府補助辦理節約用電宣導睦鄰活動審核作業規定」,公告本經費補助案。
二、本案補助對象資格條件如下:
(一)本區經市府立案且會務、財務皆健全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本區經市府立案且會務、財務皆健全之人民團體。
三、本案經費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社區補助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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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性質 |
金額 |
備註 |
1 |
產業文化觀摩一天 |
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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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產業文化觀摩二天以上 |
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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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區綠美化 |
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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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公益性質 |
90,000元以下 |
例如:社區彩繪、社區長輩健康促進活動 |
5 |
志工表揚活動 |
30,000元以下 |
視年度餘額而定 |
6 |
重陽節敬老活動 |
910,000元 |
左列為本所補助該項活動總金額 |
7 |
社區活動中心修繕 |
依實際金額核銷 |
金額於100,000元以下 |
(二)社團補助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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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性質 |
金額 |
備註 |
1 |
老人社團會活動 |
30,000至50,000元 |
區內六個社團一年各一次 |
2 |
里務成長協進會活動 |
50,000至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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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團產業文化觀摩活動 |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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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益性質活動 |
50,000元以下 |
例如:彌陀慈善會辦理端節粽飄香贈弱勢家庭活動 |
5 |
婦聯會活動 |
50,000元 |
認養海岸 |
6 |
慈善會活動 |
10,000元 |
認養濱海遊樂區 |
四、申請時間: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本案經費補助審查方式如下:
(一)具有營利或其他非屬公益性之活動者,不得申請補助。
(二)活動如酌收費用者,補助與收入費用不得超過總支出。
(三)受補(捐)助經費之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捐)助者,應於申請、結報時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 申請、結報之金額,各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辦理文化觀摩活動至少需參訪一個社區,且參加人員需以居住本區為主。
六、本案申請補助經費應備函檢附活動計畫書、活動經費概算表送本所審核辦理核定補助款。並於活動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掣據及檢附原始支出憑證、活動成果報告表、活動照片及經費補助支出明細表,送本所核撥。
七、本所對接受經費補助之各社區發展協會、各社團,得派員查核該補助款使用情形及績效,並視實施成果之優劣,作為下次補助之參考。
八、全案預算概估金額:新臺幣260萬元;個別補助金額上限:如第三點補助項目與標準。但本案所需經費,係按年度編列預算由台電促協金支應,並視促協金金額而調整補助款。
九、提醒事項:申請人/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十、本案簽奉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