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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公告專區

    高雄市彌陀區公所辦理「113年補助各社區社團經費」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0-31 13:45

    一、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運用資源推展各項社區服務,以達到社區組織活化及居民參與,增進居民福    利及有效運用補助經費協助推行政令宣導、舉辦公益活動,並依「高雄市政府補助辦理節約用電宣導睦鄰活動審核作業規定」,公告本經費補助案

    二、本案補助對象資格條件如下:

    (一)本區經市府立案且會務、財務皆健全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本區經市府立案且會務、財務皆健全之人民團體。

    三、本案經費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社區補助款標準

      活動性質 金額 備註
    1 產業文化觀摩一天 30,000元  
    2 產業文化觀摩二天以上 40,000元  
    3 社區綠美化 30,000元  
    4 其他公益性質 90,000元以下 例如:社區彩繪、社區長輩健康促進活動
    5 志工表揚活動 30,000元以下 視年度餘額而定
    6 重陽節敬老活動 910,000元 左列為本所補助該項活動總金額
    7 社區活動中心修繕 依實際金額核銷 金額於100,000元以下

        (二)社團補助款標準

      活動性質 金額 備註
    1 老人社團會活動 30,000至50,000元 區內六個社團一年各一次
    2 里務成長協進會活動 50,000至90,000元  
    3 社團產業文化觀摩活動 20,000元  
    4 公益性質活動 50,000元以下 例如:彌陀慈善會辦理端節粽飄香贈弱勢家庭活動
    5 婦聯會活動 50,000元 認養海岸
    6 慈善會活動 10,000元 認養濱海遊樂區

    四、申請時間:每年度11日至1231日。

    五、本案經費補助審查方式如下:

        (一)具有營利或其他非屬公益性之活動者,不得申請補助。

        (二)活動如酌收費用者,補助與收入費用不得超過總支出。

        (三)受補(捐)助經費之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捐)助者,應於申請、結報時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         申請、結報之金額,各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辦理文化觀摩活動至少需參訪一個社區,且參加人員需以居住本區為主。

    六、本申請補助經費應備函檢附活動計畫書、活動經費概算表送本所審核辦理核定補助款。並於活動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掣據及檢附原始支出憑證、活動成果報告表、活動照片及經費補助支出明細表,送本所核撥。

    七、本所對接受經費補助之各社區發展協會、各社團,得派員查核該補助款使用情形及績效,並視實施成果之優劣,作為下次補助之參考。

    八、全案預算概估金額:新臺幣260萬元;個別補助金額上限:如第三點補助項目與標準。但所需經費,按年度編列預算由台電促協金支應,並視促協金金額而調整補助款。

    九、提醒事項:申請人/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十、本案簽奉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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