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案情摘要
某機關約聘人員小孫, 明知其已獲聘為公務人員升等考試監場人員, 將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3 日執行監考作業, 同日不可能另至機關加班, 惟其竟基於詐取加班費之犯意, 於同年 11 月 11 日於該機關加班請示單上填寫加班時間 2011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 時至同日下午 17 時共計 8 小時。 加班事由為 協助總務科製作 100 年座談會開會相關資料 等不實內容, 使不知情之各級長官逐級核准 嗣於同年月 14 日, 因遭人匿名檢舉上開虛報情事, 經該機關政風室查獲上情而未及領取加班費。
貳 偵處情形
小孫對於被檢舉事項坦承不諱, 該機關政風室爰策動小孫至地檢署辦理自首 二 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 認小孫涉犯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 第 3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惟以緩起訴為適當, 乃定 2 年之緩起訴期間, 而為緩起訴處分, 並命其向國庫支付新臺幣 5 萬元 三 小孫經該機關考績會決議核予申誡 1 次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