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解雙方均在同一區居住者,由該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調解雙方不在同一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 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調解雙方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上 開2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