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參與里長候選人登記是否要資格檢覈合格,始取得侯選人登記要件」一節,因村里長與一般民選行政首長性質不同,業於83年6月3日爰將「村里長候選人須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丁等特種考試以上考試及格,或曾任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以上公職一任以上」之規定刪除,另基於民主政治宜採取更開放的態度,不宜以學、經歷資格限制人民參選,讓有學識、有能力的人去自由競爭,透過民意選出優秀者,因此於民國89年11月1日修法刪除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公職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