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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申請中低收入戶需符合哪些條件?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11-10 16:58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2.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16,719元整)。 
    3. 動產規定: 全家人口4口以內(含4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劵、財產交易、投資、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保險給付,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45萬元整;惟逾4口者,每增加1口得增加11萬2仟5佰元整。(利息所得核算本金之方式,按98年台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0.02612計算。) 
    4. 不動產規定: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450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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