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服役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如有年齡55歲以上或16歲以下而無固定收入之人,或具有下列情形者
得申請生活扶助經查核財稅資料陳報市政府核可後列生活扶助戶:
1.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者(須有身心障礙手冊)。
2.罹患嚴重傷、病,在3個月內無法痊癒者(附診斷證明)。
3.照顧無法自理生活身心障礙者或罹患嚴重傷、病,在3個月內無法痊癒之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者
(須有身心障礙手冊、公私立醫院診斷書)。
4.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以外之在學學生而無固定收入
者(應檢具相關在學證明資料)。
5.獨自照顧65歲以上或6歲以下家屬致不能工作者。
6.婦女懷孕致不能工作 (有公私立醫院診斷書)。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事實認定具有無法工作之特殊情形。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調查當時之實足年齡。
二、應備證件
1.全戶財產所得資料。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重大傷病卡、低收入戶證明、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書。
3.學生證影本。
4.全戶戶口名簿。
5.家屬一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聯絡電話
(07)619-1216轉28 專線 (07) 610-2443
四、(一)研發及產業儲訓替代役、八十二年次以前出生徵集入營,於服役達一個月以上者,按其役期長
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
(二)八十三年次以後出生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或替代役
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於服役達二個月者,依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
相關規定查詢方式:內政部役政署網站( http://www.nca.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