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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補助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申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06-11 08:38

    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為達本市弱勢族群(低收入戶、獨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及火災高風險戶普及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目標,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降低住宅火災致人命傷亡,特制訂本執行計畫。

    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住宅場所,且符合高雄市政府補助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申請表之人員條件或住宅條件者,以下列順序優先補助:
    第一優先補助對象

    • 本市獨居長者
    • 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 本市(中)低收入戶

    第二優先補助對象

    • 狹小巷弄周邊戶
    • 三十年以上老舊住宅
    • 木造建築物
    • 鐵皮屋住宅
    • 曾發生火災事故戶
    • 住宅式宮廟

    第三優先補助對象

    • 加裝鐵窗住宅
    • 資源回收用途住宅
    • 家有65歲以上年長者
    • 家有 12歲以下幼兒
    • 家有孕婦
    •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之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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