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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申請低收入戶需符合哪些條件?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11-10 16:59
    1. 10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最低生活費定為每人每月新台幣11,146元。 
    2. 申請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資格如下: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者。 
      (三)動產規定: 全家人口4口以內(含4口)之存 款本金、有價證劵、財產交易、投資、中獎所得 及其他一次性保險給付,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30 萬元整;惟逾4口者,每增加1口得增加7萬5 仟元整。(利息所得核算本金之方式,按98年台 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 0.02612計算。) 
      (四)不動產規定: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 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300萬元整。 
      (五)自有汽車乙輛,總排氣量未達2,000㏄,且車齡 超過4年以上者;以營生為主或有特殊照顧需求 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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