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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申請急難救助?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09-23 09:24
    • 法令依據

              高雄市急難救助辦法。

    • 救助對象
    1. 設籍本市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21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2. 設籍本市並受僱於外縣(市)之雇主,缺乏車資前往就職,或外縣(市)居民流落本市,缺乏車資返鄉。
    • 救助項目及應備文件

             高雄市急難救助之項目、標準及應備文件如附表(提供檔案連結):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 戶內人口因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 申請流程
    1. 申請急難救助者,應於急難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備齊附表所列文件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里辦公處協助填寫申請調查表後送區公所社會課收件。
    2. 區公所為審核急難救助之申請,得派員實地訪查,並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訪查所需資料。
    3. 區公所自申請文件完備之日起三日內完成審核並予以救助。情況特殊者,得視實際需要展延之。
    • 聯絡電話

              07-6191216#65。

    • 網站連結
    1.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https://socbu.kcg.gov.tw/index.php?prog=2&b_id=6&m_id=36&s_id=108&CaseId=QTIwMjUwMTMxMDAwMDI
    2. 高雄數位市民∣市政服務:https://ktcservice.kcg.gov.tw/eservice/apply_mode_directions2?itemId=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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